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或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主动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定期发布和临时发布。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发布、公开。信息公开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涉及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制(修)定;
(二)会费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情况;
(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服务事项
(四)提供重大服务项目及运行情况;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向本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发布。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义务责任。本会应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是公开的报刊、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或者慈善中国网站等;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号等公开。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本会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协调统一口径后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社会公布,并依照相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或相关人员,重大信息披露应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的其他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