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经四川省民政厅于2026年7月29日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 由四川省内以及外区域在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或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校,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热心于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与引领服务作用,切实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发展服务,凝聚发展共识,汇聚智慧力量,为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共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kcsj.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
(二)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发展状况,依法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依据;
(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及行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会员解决实际问题;
(四)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开展与勘察设计咨询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市场、管理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六)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开展质量管理、技术创新、数字化建设等成果的竞赛、交流展示、专业论坛、会展推介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推介、评定和交流、展示,繁荣设计创作;按规定开展人才评定、评价,培育勘察设计领军人才,推进勘察设计人才队伍建设;
(八)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规定开展勘察设计科技创新成果评定评价,推动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九)参与编制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技术指南,编写发布有关实施指南和实施细则。
(十)积极开展省内外和境内外行业间的交往、合作与交流,扩大会员与省内外、境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十一)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发布行业信息;按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组织信息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会主要吸收单位会员。凡本章程第二条范围内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院校等自愿申请,不受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局限,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在勘察设计行业某一学科有一定影响力,或有突出贡献。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七)践行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增补和罢免的部分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和重要固定资产处置;
(十四)审议决定理事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人选;
(六)审定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审定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依据理事长安排,分工组织协调本会的有关业务工作。常务副理事长(驻会)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对秘书处起草的文稿等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