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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理事会制度

  • 川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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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7-01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理事会制度

(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本会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登记管理部门相关政策及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低于本届理事初始总数1/3时,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会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本会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会监督。

本会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会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本组织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四)调阅本组织档案、文件或约见本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组织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会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为本会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本会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本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本会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关本会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本会社会形象。不与本会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并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和重要固定资产处置;

(十四)审议决定理事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人选;

(六)审定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审定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会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会研究本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对秘书处起草的文稿等材料进行审查把关;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本会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将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如有反对、弃权情形的,须明确标注)和列席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且每年召开2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等以外的可由常务理事会承担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一半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决议。罢免决议如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决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中辩意见。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及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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