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有关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增补和罢免的部分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所表决的决议方具备效力;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0日前秘书处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会员代表。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无记名票决制。
第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在10日内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时,会费标准(含个人和单位会员)设置不超过四个档次。会费应用于直接服务会员的有关事务,不得挪用或变相用于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及本会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