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协会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登记机关相关法规政策和《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的人选,由换届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候选人提名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依照章程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单位按区域或专业类别民主推选产生,具体推选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达70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本会理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选举有效)。届中调整或增补的理事总数,应不超过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有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选举有效。
第八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填写选票,会员代表应在候选人姓名下面符号栏内标注同意、不同意、弃权。不划或多划均视为无效票。
第十条 选举之前,应向大会报告参会人数情况。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十二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3名,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计票人。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将投票结果报主持人,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条 选票由本会统一制作(可采取电子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