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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党建制度

  • 川设协
  • 浏览量:294
  • 发布时间: 2026-07-01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党建制度

 (经2026年5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全覆盖摸排党员情况,建立相应党员名册。坚持党组织“应建尽建”,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尽转”,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有3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但不能转移组织关系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没有中共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本会负责人。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原则上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党组织应加强党组织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将优秀党员纳入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或建议,本会要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党委)审核。

第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认真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条  本会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积极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确保本会各项活动、宣传内容及网络平台信息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抵制错误思潮和负面言论,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突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依法自治、按照章程运行、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6年第一次党员大会和2026年5月27日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第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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