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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6年第二期)

  • 川设协
  • 浏览量:2386
  • 发布时间: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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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

(2026年第二期)

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


为统一规范执行标准,进一步加强交流,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行业施工图设计审查水平。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织定期收集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反映的各类疑难问题、高频问题、典型案例等各类技术问题,并经过专委会各专业组专家认真地筛选、分类、整理及研究讨论,编制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6年版)。本《解析》为专委会技术指导意见,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

本《解析》将在四川省勘察设计协会公众号按季度分期发布,具体技术内容由专委会负责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专委会办公室(电子邮箱:stzwh006@163.com)。








一、建筑专业

01

 建筑┃问题描述一:

某大空间开敞办公二次装修进行房间分隔时,疏散距离如何控制?

(上下滑动查看)

答:可按2种方式理解:第1种大空间内部分隔部分小房间,并且不改变大空间开敞办公基本形态,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第4条控制;第2种当大空间分隔为房间和走道的形式,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5.17控制。


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

第5.5.17条第4款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表5.5.17

02

 建筑┃问题描述二:

某二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4万平米,建筑高度20米,耐火等级二级,建筑防火类别丁3类。速冻库房采用成品聚氨酯冷库板(B1)等材料,加工车间与速冻库房之间通过一段走道相连,走道是否应按防火隔间要求设置?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6.2.8条第3段?


(上下滑动查看)

答:问题描述中进入速冻库房的走道为穿堂,穿堂属于库房的一部分,故穿堂与加工车间连通的开口,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8条的要求,采取防火隔间进行分隔。


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6.2.8条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

2.0.5 库房 store house冷库建筑物主体及为其配套的楼梯间、电梯间、穿堂等附属房间。

2.0.6 穿堂 anteroom为冷藏间、冰库、冷却间、冻结间进出货物而设置的通道,分为有人工制冷降温的控温穿堂和无人工制冷降温的非控温穿堂。

03

 建筑┃问题描述三:

该建筑为二类高层办公建筑,地下室为机动车库、设备机房和1个办公局部用房,设备用房和办公用房均防火分区为1000㎡以内(非人员密集)机动车库为3900㎡。机动车库、设备用房和办公用房防火分区是否能相互借用,车库2个疏散楼梯,设备1个疏散楼梯,办公用房1个疏散楼梯(疏散人数宽度符合要求)。


(上下滑动查看)

答:问题描述中当防火分区小于1000㎡时,保证本防火分区有独立的1个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该相邻防火分区应有2个及以上独立安全出口。


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第5.5.8条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第5.5.9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二、结构专业

01

 房屋建筑/结构┃问题描述一:

设计文件中一些用词不规范是否判定为违反强条;举例如:

1.有的设计文件仍然使用“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说法,与《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第2.2.2条规定:“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不吻合,是否判定违反强条;

答:不按违反强条判定,但应按新规术语规范表达。


2.有的设计文件仍然使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的说法,与《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第3.2.2条“最大力总延伸率”不吻合,是否判定违反强条;

答:不按违反强条判定,但应按新规术语规范表达。

02

 房屋建筑/结构┃问题描述二:

无地下室项目电梯基坑底板、侧壁厚度200mm,混凝土未明确要求采用防水混凝土,未明确抗渗等级,是否违反《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第4.1.5条规定;

问题1:电梯基坑是否属于《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第4.1.5条规定的结构构件;

问题2:若电梯基坑底板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是否判定违反强条;

问题3:若电梯基坑底板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是否判定违反强条;

答:不属于地下工程,不适用此条规定。

03

 房屋建筑/结构/改造┃问题描述三:

当连廊为单层(连廊顶上人),与连廊两侧建筑设置防震缝分开,且连廊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时,是否可按各自结构单元计算单体建筑面积?

答:应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24年版)执行,与是否有疏散楼梯无关。

04

 房屋建筑/结构/改造┃问题描述四:

防震缝宽度是否可按《抗规》6.1.4条要求采用插值法取值?

答:可按《抗规》6.1.4条要求采用插值法计算防震缝宽度。


三、给水排水专业

01

 给排水┃问题描述一:

一栋住宅+办公+酒店的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162米),住宅在下半部分,高度是80多米,按照《建规》5.4.10条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对其室内消防设施的原则,以及土建专业对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及疏散要求。室内消防设施若按住宅部分单独考虑,住宅是否可不上自喷系统?《建规》此条主要考虑的情况是住宅在上部,非住宅在下部的情况,但是我们这种情况恰好相反,所以火灾危险性上有区别。


(上下滑动查看)

答:住宅可不上自喷系统。


问题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判断住宅是否上自喷系统的依据是住宅部分自身的建筑高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8条第4款:“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案例住宅高度80+米,本身就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从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来看,有条件时鼓励增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安全冗余措施。


相关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0条第3款:“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第4款:“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套内房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9条第3款。

02

 给排水┃问题描述二:

发电机房的发电机正上方不允许布置喷头,甚至连无喷头的喷淋管道都不允许从发电机正上方经过,该规定是否有相关规范的条文依据?


(上下滑动查看)

答:是的。


问题解析:机房包含:柴油发电机房、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智能化机房;“水管道” 定义全覆盖:生活给水、排水、消防喷淋配水管、消火栓管道等。


相关标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2.0.3条第4款:

建筑物电气设备房中,“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按条文说明要求,水管漏水直接滴落电气设备是极高风险隐患,机柜、变压器、配电柜垂直正上方禁止布置任何给水、排水、喷淋水管道。管道沿机房侧边敷设、不在设备正上方时,可结合防护措施综合处理。


四、电气专业

01

 房屋建筑/电气┃问题描述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是否可设置在防烟排烟机房内。

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是否可设置在防烟排烟机房内?


(上下滑动查看)

答:不可以。


问题解析: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第3.3.8 条第2款第2项规定,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相关标准:

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2018 第3.3.8条: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3.4.6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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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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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6年第一期)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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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5第四期)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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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5第三期)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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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5第二期)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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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5第一期)


2608-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6第二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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