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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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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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2-15     来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1]1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 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 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 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 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 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 入川企业)。
  第三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 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 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四)人员要求:
  1、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须为独立法人单位正式聘用在编职 工并常驻四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
  2、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可根据拟在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 质备案,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须满足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其总数应达到现行资质标准相应等级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30%,且专业设置齐全。
  3、从事 工程勘察的入川企业分支机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 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 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
  (五)入川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从事岩土工程勘 察的分支机构应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
  (七)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六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年度备案时,须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一)登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进入“四川省省外入川勘察设 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收留原件)。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查 验原件,存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 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 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 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
  (九)入川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续期备案的入 川企业,应提供在川分支机构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 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川企业,续期备案须提供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认定有勘察设计质量 事故责任的;
  2、被建设单位投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违法市场行为的;
  3、有不良行为纪录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的勘 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文的。
  上述材料中,《申请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二)至(九)项材 料单独装订一份;     (十)项由续期备案申请单位提供。
  第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入川年度备案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必要时进行办公场址现场检查,符合 要求的,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以发证之日起计算。需开展业务,应在届满之日起 提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未申请续期的《备案证》自行失效。
  (三)通过年度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方可在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对备案后一年内未中标和未承揽 勘察设计项目的入川企业,第二年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八条  投标文件承诺及入川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是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人员。
  第九条  入川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分支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登 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勘 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备案专业人员与实际从业人员不一致以及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除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 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外,一年内不受理其入川备案申请,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一条   入川企业在川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其勘察设计文件须委托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 应查验备案证、《登记表》并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 出图章。
  第十二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须将入川企业办理的备案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文件上的 签字人员与备案人员是否一致,作为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审查情况应定期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建立和完善四川省统一的注册人员数据、企业、勘察设计项目和质量事故数据库,实现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并建立数据库运行、维护以及在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中的监督 监管制度。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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