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省外入川工程设计企业备案的通报
川建勘设科发[2012]1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单位的书面举报,我厅对 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该公司办理入川备案登记时,分公司负责人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存在多单 位执业;二是上海民防建筑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根据应聘人的有效解聘文件,即聘用其为四川分公司驻地负责人;三是申报入川备案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分公司负责人外均不在分 公司驻地办公。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规定,以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 例》第11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1号)关于入川备案登记勘察设计企业注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要求的管理 规定,我厅决定:撤销该公司省外入川工程设计企业的备案,收回原“川建勘设年备2011(091)号”备案证书,停止该公司在川开展勘察设计业 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