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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

  • 川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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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07-18

川建勘设科发[2012]31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事项的主体问题。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请的主体是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注册人员(申请人)。在办理 初始、延续、变更、更改、补办等注册申请事项时,申请人应亲自签署相关表格及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使用扫描签字。注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或委托 他人办理的,应出具注册人员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注册人员本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以便查验。

    二、加强注册执业人员管理,规范注册人员的劳动合同。注册执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企业责任,在 岗不脱岗,不得代签、不得挂靠、不得出卖图签。注册执业证书和注册执业印章是注册人员的执业凭证,由其本人保管、使用。注册执业证书和注册执业印章由全国和省级注册管委会 统一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仿刻。凡有举报或发现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企业应加强本单位注册人员的执业管理。注册执业人员与受聘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申请注册材料 申报之日起,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认真履行。合同期内,不得申请变更注册事项。合同履行满一年以上的,因合理原因,需调动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受聘单位应出具调动 或解聘证明。有劳动合同争议不能出具解聘或调动证明的,应有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应出具退休证明(退休后仍返聘于原工作单位、需变更到另一单位 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解除返聘关系的证明)。解聘证明或调动证明必须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受聘单位出具,其内设机构(含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具有效力,不 予认可。因注册执业人员离职或解聘,本单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本单位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告知并限定的时间内停业并整改。限定期 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降低其相应资质等级或吊销其相应资质证书。

    为充分发挥退休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作用,身体健康并能胜任工作的可继续注册,原则上不超过70岁。退休人员注册上岗须提交县 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的身体健康证明。

    三、关于具备多专业执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人员的注册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人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业。具备 多专业执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人员在办理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含初始、延续、变更等)时,应先行办理完结变更或注销其注册在其他单位的其它专业注册资 格(含技术职称)手续(或持有省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办件证明)。

    四、关于上报注册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事宜。请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增加全 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人员照片和手写签名图片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79号)的要求执行。

    五、进一步明确注册申报程序和相关办理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 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岩土师等建设部审批的注册人员须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进行个人注册信息填报并生成电子数据,企业版软件进行网 上申报并打印申请表。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关于启用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川建注[2009]04号)执 行。

    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须使用四川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申 请表,详见建设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jst.gov.cn/)“电子政务大厅入口 ”栏目“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入口。

    上述各类注册申请申报成功后,打印带条形码的申报表,会同相关附件资料报送。具体办理须知详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勘察设计”栏目“执业资格注册”子栏目。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注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种行为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本 区域内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工作。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要求,登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 时报送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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