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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川设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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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9-03-04

川建行规〔2019〕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积极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解决民营建筑企业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 营商环境,推动民营建 筑企业高质量发展,根 据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 通知》(建办市〔20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优化股权结构, 发挥股权激励机制。 鼓励民营建筑企业参与 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混 合所有制改革,强化资 源整合互补,为改制改 革企业在资质升级、增 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 持。支持企业创建技术 研发中心,研发与编制 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 和标准,在省级工法评 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 示范工程申报给予民营建筑企业指导服务,同等评审认定。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向公路、 铁路、 水利、 轨道交通、 地下综合管廊、 海绵城市、 城市“双修”、 装配式建筑等领域拓 展,提高技术复杂与高 端项目的竞争能力。支 持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支持钢结构、输变电、建筑智能化、环保工程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 鼓励工程勘察、 设计、 监理、 造价咨询、 招标代理、 项目管理企业向全过程 工程咨询企业转型。鼓 励具备职业技能的建筑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法设立有限合伙制专业作业企业。 专业作业企业由省、 市(州)、 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结合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不需要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企业 组成战略产业联盟,发 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优势,实现“抱团发展”。

    (三)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名录, 精准制定扶持政策, 建立日常联系服务制 度,采取一对一、 点对点帮扶, 在资质升级、 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 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 与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指导帮扶。每个市(州)要着力培育1~3家民营龙头骨干建筑 企业,发挥好龙头企业 示范和带头作用。开展 “建筑强市”“建筑强县”“建筑强企”评选,提高建筑业影响力和带动力。

    (四)支持创建精品工程。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激励政策, 强化企业质量自律意 识,推进工程质量管理 标准化,调动民营建筑 企业创建精品工程积极性。开展民营建筑企业创建申报优质工程咨询服务培训, 加大对民营企业创建精 品工程可行性评估、策 划和指导帮助。支持推 荐民营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奖项,对民营企业申报奖项满足标准要求的给予全部认定。

    二、减轻企业负担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当执行《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简易计税规定。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依法就易发生争议的计税方式条款形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面强行确定重复、 违法的计税方式, 确保建筑业纳税人各项 营改增政策得到落实,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积极协调建立与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相适应的社会保 障参保缴费方式,推进 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支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降低检测费收取标准。

    (六)规范保证金收取、使用和返还。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外, 严禁向民营建筑企业收 取其他保证金。企业可 依法以银行保函、保证 保险、工程担保函形式 或现金缴纳保证金,建 设单位应当将保证金缴纳方式载入招标文件供投标人选择,招标文件不得拒绝非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投诉时效期满无投诉的情形下, 依法向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建设单位可以对履约情况良好的施工企业分阶段退还 履约保证金,最迟应在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 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形的,在接到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 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 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 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 可以不交纳或者减额交纳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七)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 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计价依据与结算争议调解,当事人对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咨询回复有异 议的,可向省建设工程 造价总站申请复核。完 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 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 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 款结算调价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加强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应对。 做好清理政府部门、 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 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 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 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筑工人工资。监督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公平公正执业,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 益。

    (八)严格工程结算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 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 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竣工结算时限要 求,建设单位审核工程 竣工结算时间不得超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结算审核且未提出异议 的,依照法规规定, 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文件。市 (州)、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及其质量安全、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法监督工程价款结算行为, 无法达成民事调解的, 发承包双方应当就争议 的部分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形成通过法定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意见, 并及时办理法定竣工验 收备案事项。因当事人 一方恶意拖延,导致不 能按时竣工结算,影响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九)改进施工现场“锁证”方式。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改变单一锁证、 押证等静态监管方式,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 强化事中监管, 动态核查现场施工企业 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行为。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信息系统施工企业项目负责 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不再“锁定”。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 程师发生变更的,经建 设单位书面同意后,由 负责建设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更变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其他人员变更由施工企业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 平台自行输入变更。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系 统对管理人员自动“解锁”;对项目已完工,或者建设单位长期停工, 非施工企业或工程监理 单位原因不能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的,由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提出“解锁”报告, 出具真实情况承诺书, 负责“锁定”的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解除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锁定”状态。

    三、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的技 术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 估法,不得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 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对招标人存在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 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按时返还投标保证 金、拒收商业保函等行 为,经查证属实的, 记录建设单位不良行 为,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 招标人不得再将施工 员、质量员、 安全员等现场专业管理 人员配备情况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响应承诺事项。

    (十一)建立统一建筑市场。全面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 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 限制外地民营建筑企业 进入本地区投标或承揽业务,切实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不得以产值、 纳税等为由强制要求外 地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诚信 证明及无质量安全事故等相关证明。不得以区域或行业为由指(限)定工程检测机构、 工程担保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垄断工程 建设市场服务。支持民 营建筑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燃气、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 依法实施“建营一体 化”,不得违规对民营 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十二)推进随机监管和信用监管。修改完善建筑市场动态核查和重点监督管理办法, 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和“红黑名单”制度,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用同一诚信评价标 准,不得设置歧视、 排斥民营建筑企业信用 评价指标。推行“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 防止任意检查, 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 营的干扰。落实守信激 励机制,对诚信经营的 建筑企业实行自我承诺免于检查,为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信用支持。 建立主动整改、 主动纠错、 信息公示的信用修改机 制,对在省建筑市场监 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效果好, 消除不良影响的, 可向实施记录的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不良行为信息公示。

    (十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开展建筑市场违法违规 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 击阻扰施工、强揽工 程、恶意竞标、 强买强卖、 强揽渣土运输等违法违 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 有序的市场法治氛围。严格规范社团涉企收费, 不得随意制定强制收费 项目和标准,不得利用 行政部门委托事项擅自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表彰和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 不得强制企业付费参加 各类会议、培训、 展览和强制赞助捐赠、 订购刊物等。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十四)加快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通过并联审批、 联合图审、 联合验收等方式优化和 再造审批流程,减少和 压缩审批时间。加快推 行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实现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无差异化”办理, 逐步实现“最多跑一 次”。开展建筑企业资 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探索实行电子证书制度。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改 革方案,及时做好简化 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相关工作。

    (十五)支持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提升。推动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大型民营建筑企业, 具备中级职称评审委员 会相关规定的,按照管 理权限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支持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 对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 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支持企业现有所属培训 机构或共同成立的培训学校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 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 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工程系 列专业技术人才,可申 报技能人才职业资格。

    (十六)改进执业资格管理。改革建造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查方式, 由考前报名资格审查改 为考试后资格后审,全面推行建造师注册电子化审批。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规范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 条件。改进执业资格继 续教育培训方式,减少 重复培训,不同专业之 间同等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实行学时互认,全面实行互联网方式教育培训。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十七)支持企业拓展省外市场。加强与我省对外承揽工程与建筑劳务输出较多、 市场潜力大的省、 区(直辖市)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沟通交流,建 立省域建筑业合作机制,为企业牵线搭桥、消除市场壁垒。在省外组织企业推荐活动, 引导企业参与各类功能 区、国家级新区、 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 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 制,适时召开银企对接 会,帮助民营建筑企业 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中的融资需求。

    (十八)引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建设全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综合信息服务平 台,开展多种形式的企 业对接活动,支持民营 企业与央企、地方大型 国有企业合作,通过 “靠大联强”“借船出海”等各种途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四川对外投资的国外产能合作、 产业园区、 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 设。

    (十九)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协调财税部门对民营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承接的 工程项目在办理完财税事宜后,按照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财 政补贴。对我省建筑企 业在省外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营 建筑企业健康发展重要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广泛、充分倾听民营建筑企业意见, 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加强政策衔接与协调, 规范建筑市场管理, 优化服务, 推动各项政策落地、 落细、 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意见中涉及“放管服”相关改革措施适用于包括民营 建筑企业在内的所有建筑企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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