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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 川设协
  • 浏览量:7
  • 发布时间: 2020-07-14

川建建发 〔2020〕18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 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 下简称“省级平台 ”),推动政风行风转变,提 高履职效能,现就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工程项目信息 录入范围。 建筑企业(工程勘察企 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录入省级 平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限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 目,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在录入认定范围。

    二、实施 工程项目信息 分级管理。 按照建筑企业填报的工 程项目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B级数据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C级数据由各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 核,D级数据由建筑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 程项目信息分级按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由系统自动标记,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环 节业务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可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三、规范 工程项目信息 录入内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建筑企业应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并按 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备查。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至少应包括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 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及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项目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不一致的,以竣工 验收备案时间为准)。 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系统填报并上报成功后,携相关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严格 工程项目信息 审核管理。 各级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要建立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指 导和咨询。各单位应安 排两位工作人员对企业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如实登记审核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审核人员不得将信息系统加密锁交由其他人使用。审核人员发生变化,应立即上报住 房城乡建设厅,经核实后对管理人员权限进行变更。审核人员信息系统加密锁遗失,应立即联系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相关功能操作权限。

    五、开展 入库工程项目信息 核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入库工程项目信息清理台帐,充分利用企业或个人实名举报、项目台帐与入库项目比对、实地核查等手段开展工程项目信息入库清理核查。要认真清查 虚假信息,如实记录核查结果,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被标记为虚假 的工程项目信息不得在资质申报中作为业绩使用,不得应用于招投标活动。

    六、强化 入库工程项目信息 运用。 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信一体化平台已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平台显示工程项目信息为A级、B级、C级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许可、 招标投标等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要求建筑企业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重复核查。省级平台记录的工程项目信息不能说明相应技术指标的,可要求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对于 省级平台显示为D级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对其进行全面核查,未进入省 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不予认可。

    七、强化 服务意识。建筑企业通 过业务录入系统准确完整填报了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必要的附件材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书面入库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入库。要 简化企业上报的书面材 料,减少不必要证明材料,系统已上传原件扫描件或主管部门应当掌握的相关材 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效率。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中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入库抽查复查工作,对存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主管部门参与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2020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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